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麻醉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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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指南(试行)

一、麻醉科医疗服务领域

麻醉科医疗服务涵盖临床麻醉、疼痛诊疗、监护治疗、急救复苏等门(急)诊和住院服务多个领域。

(一)门诊服务。主要包括麻醉门诊、疼痛门诊以及其他利用麻醉相关技术开展的门诊诊疗服务。医院,可以整合资源设置门诊儿童镇静中心、无痛诊疗中心。医院,也可以由疼痛科提供疼痛门诊服务。

1.麻醉门诊。负责麻醉前评估、准备、预约和咨询,出院后麻醉相关情况随访,以及麻醉相关并发症的诊疗。

2.疼痛门诊。负责急慢性疼痛、癌性疼痛诊疗。可以利用医联体、远程诊疗等将疼痛诊疗服务向基层延伸,探索开展居家疼痛管理新模式。

3.麻醉治疗门诊。医院,可以开设麻醉治疗门诊,利用麻醉学技术探索开展睡眠障碍、免疫性疾病、药物依赖等病症的治疗。

(二)手术操作相关麻醉。主要包括手术室内麻醉、手术室外麻醉。

1.手术室内麻醉。在手术室内为手术患者提供的麻醉医疗服务,包括择期手术、急诊手术、日间手术。

2.手术室外麻醉。在手术室外为各类内镜、介入、组织活检等有创诊疗操作,以及自然分娩、康复治疗等疼痛程度较高的诊疗操

作提供麻醉医疗服务。鼓励医院建立无痛诊疗中心,对手术室外麻醉患者进行集中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围手术期管理。主要包括麻醉前评估与准备、术中麻醉、麻醉后恢复、麻醉后监护治疗及围手术期急性疼痛管理。

1.麻醉前评估与准备。麻醉前对手术麻醉患者进行评估与准备,制定围手术期管理方案。

2.麻醉后恢复。负责所有麻醉后患者的麻醉恢复,直至患者符合返回普通病房的标准,并对术后早期麻醉和/或手术并发症进行诊疗。

3.麻醉后监护治疗。为保障麻醉后患者安全,提高手术患者医疗质量,鼓励有医院建立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重点为手术后的高龄、存在术前严重合并症或术中严重并发症、大手术后需要继续进行重要脏器系统功能支持和管理的患者,提供预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监护及治疗服务。

4.围手术期急性疼痛管理。为患者提供围手术期因疾病及手术引起的急性疼痛诊疗服务。

(四)住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疼痛病房、麻醉治疗病房、日间手术中心(日间手术病房)、临终关怀病房等麻醉相关的专科住院服务。

(五)急救复苏。参与本医疗机构内门(急)诊和住院患者的急救复苏工作,承担院内和医联体内医务人员急救复苏技术的指导及培训。

(六)重症监护治疗。没有单独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疗机构,可以由麻醉科负责重症监护病床的集中管理。

二、人力资源配置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范畴和临床工作量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麻醉科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求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充足的麻醉科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研究人员和必要辅助人员。

(一)麻醉科医师。麻醉科医师的岗位职责涵盖上述麻醉科医疗服务领域的相关内容。为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医院麻醉科医师和手术科室医师比例逐步达到1:3,医院可根据诊疗情况合理确定比例,但不低于1:5O医院以满足医疗服务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比例。麻醉科门诊的医师应当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医院,疼痛病房医师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0.3:1,且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开设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的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lo

(二)麻醉科护士。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专科护理队伍,配合麻醉科医师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手术室内麻醉护理、手术室外麻醉护理、麻醉门诊护理、麻醉相关专科病房的护理等工作。其中,配合开展围手术期工作的麻醉科护士与麻醉科医师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0.5:1。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其他岗位的麻醉科护士,负责麻醉门诊、疼痛门诊、专科病房等护理工作。麻醉专科护理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研究人员、医技人员和辅助人员。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科室规模及工作负荷相应配置科学研究、信息管理、仪器及物资管理维护等专业人员。

(四)手术室护理人员。手术室护理队伍建设与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执行。

三、医疗服务内容

麻醉科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掌握的麻醉相应关键技术见附件3。

(一)麻醉门诊医疗服务内容。对拟实施麻醉的患者,在住院前或接受非住院麻醉前进行评估,具体包括循环、呼吸、神经系统等重要脏器、系统功能评估,气道评估(尤其是肥胖或呼吸道梗阻等特殊患者的气道评估与准备),复杂手术或合并慢性疾病患者术前麻醉评估,严重过敏史患者麻醉前评估,围手术期用药指导等。

对存在麻醉并发症的患者进行治疗,包括术后慢性疼痛、椎管内麻醉后头痛、椎管内麻醉或区域神经阻滞麻醉后神经系统并发症等的治疗。

(二)手术操作相关麻醉医疗服务内容。为手术、有创诊疗、内镜诊疗、介入诊疗、辅助生殖、自然分娩等患者(产妇)提供麻醉、镇痛、镇静等服务,包括全身麻醉(气管插管全麻及非气管插管全麻)、椎管内麻醉、复合麻醉、外周神经阻滞麻醉、监测麻醉等不同麻醉方式。依据麻醉对象及其所施行的手术操作不同,可以分为腹部手术麻醉、骨科麻醉、心胸外科麻醉、神经外科麻醉、头颈部手术麻醉、产科麻醉、儿科麻醉等亚专业,各亚专业高难度麻醉见附件4。医疗机构要重点提高以下高风险患者的麻醉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医疗质量控制:

1.重症患者:实质性器官功能受限,合并1种或多种中度到重度疾病。如糖尿病/高血压控制较差、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病态肥胖(体质指数kg/rtf)、活动性肝炎、酒精依赖或酗酒、心脏起搏器植入后、心脏射血分数中度下降、终末期肾病进行定期规律透析、早产儿孕后年龄V60周、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病史(>3月)。

2.危重患者:合并严重系统性疾病,危及生命安全。如近3月内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合并心肌缺血或严重心脏瓣膜功能异常、心脏射血分数重度减低、脓毒血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或终末期肾病未接受定期规律透析。

3.濒死患者:如不手术则无生存可能。如胸/腹主动脉瘤破裂、极严重创伤、颅内出血合并占位效应、缺血性肠坏死合并严重循环障碍或多器官功能衰竭。

(三)围手术期相关医疗服务内容。

1.麻醉手术前评估与准备。同麻醉门诊医疗服务内容的麻醉前评估部分,由麻醉科医师负责。

2.术中麻醉管理。实施各类麻醉技术,并对手术患者的基本生命功能及体征进行监测、维护与调控。

3.麻醉后恢复。对术后恢复期患者进行监护,对疼痛、番妄、恶心呕吐、低体温等相关并发症进行处理。

4.麻醉后监护治疗。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监护和治疗(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Do

5.围手术期急性疼痛管理。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围手术期急性疼痛评估、诊疗和随访。

6.麻醉效果及并发症的评估和随访。

(四)急救复苏医疗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参与院内外急救复苏和提供高级生命支持。

(五)疼痛治疗医疗服务内容。医院,在门诊及专科

病房内开展疼痛治疗服务,具体内容见下表:

疾病名称

主要治疗方法

颈源性头痛

关节探查清理术、成形术;选择性神经阻滞(毁损)、神经射频治疗

三叉神经痛

选择性神经阻滞(毁损)、半月神经节射频治疗、三叉神经微球囊压迫术

舌咽神经痛

选择性神经阻滞(毁损)、舌咽神经射频治疗

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

药物等综合治疗、理疗、交感神经阻滞治疗

脊髓损伤后疼痛

药物等综合治疗、脊髓电刺激治疗

带状疱疹后神

经痛

药物等综合治疗、神经调控治疗

中枢痛

药物等综合治疗、神经调控治疗

幻肢痛

神经调控治疗

肌筋膜炎

药物等综合治疗、软组织松解、银质针治疗

关节疼痛、腰腿痛

药物等综合治疗、软组织松解、选择性神经阻滞(毁损)

骨髓疼痛

药物等综合治疗、选择性神经阻滞(毁损)、锥体/骨成形术

周围性面神经麻痹

药物等综合治疗、神经调节治疗

突发性神经性耳聋

药物等综合治疗、神经调控治疗

臂丛神经损伤后疼痛

药物等综合治疗、神经调控治疗

腰椎手术失败综合征

硬膜外镜下或椎间孔镜下松解术、选择性神经阻滞(毁损)、神经射频治疗

腰脊神经后支卡压综合征

神经后支射频、镜下脊神经后支松解术

椎间盘源性颈腰痛

射频消融、亚甲兰注射、内镜下神经松解术

强直性脊柱炎

药物综合、局部阻滞、椎间关节射频

(六)日间手术相关医疗服务内容。负责日间手术患者围手术

期管理,特别是麻醉及手术后并发症的诊疗,直至患者出院。

(七)麻醉治疗和(或)临终关怀相关医疗服务内容。医院在麻醉治疗门诊或专科病房内开展麻醉治疗、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具体内容见下表:

疾病名称

主要治疗方法

顽固性失眠

颈星状神经节阻滞、心理治疗、药物等综合治疗

严重药物依赖

深度镇静、心理治疗、药物等综合治疗

免疫性疾病

深度镇静、神经阻滞、药物等综合治疗

其他难治性疾病

深度镇静、神经阻滞、药物等综合治疗

癌性疼痛、临终关怀

姑息支持、鞘内药物输注、选择性神经阻滞或神经损毁、镇静

四、设备设施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医疗服务和管理需求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建设完善麻醉信息系统(具体见附件5)o

五、绩效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绩效指标衡量麻醉科的工作负荷、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和安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调动麻醉科相关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持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服务效率。

(一)管理指标。

1.麻醉门诊评估占比。

2.术中自体血输注率。

3.全身麻醉后麻醉恢复室转入率。

4.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床位使用率。

5.术后转入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患者占比。

6.椎管内分娩镇痛率。

7.单个手术间日平均开放时间。

(二)质量指标。

1.门诊病历质量合格率。

2.患者入室后麻醉取消率。

3.麻醉开始后手术取消率。

4.非计划改变麻醉方式占比。

5.中心静脉穿刺严重并发症发生率。

6.椎管内麻醉后严重神经并发症发生率。

7.非计划二次插管率。

8.全麻后声音嘶哑发生率。

9.麻醉后新发昏迷发生率。

10.麻醉死亡率。

11.麻醉后24小时内患者死亡率。

12.麻醉后24小时内患者心搏骤停率。

13.非计划转入重症监护室(ICU)率。

14.麻醉后恢复室入室低体温率。

15.麻醉后恢复室转出延退率。具体指标定义见附件6。

附件:1.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建设与管理要求

2.麻醉专科护理工作要求

3.麻醉关键技术目录

4.高难度的亚专业麻醉医疗服务项目

5.麻醉科设备设施配置要求

6.绩效指标定义

附件1

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建设与管理要求

一、收治范围

对符合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转入标准的患者,通过术后监护和治疗,以保障其术后安全,降低术后并发症和死亡风险。麻醉后监护治疗时冋一般不超过24小时。

(一)转入标准。

1.高龄、术前合并严重的重要脏器系统疾病、高危手术等,术后需继续呼吸、循环等支持与管理的患者。

2.无严重系统性基础疾病但麻醉手术期间发生较严重并发症,如严重过敏反应、困难气道、休克、大出血等,经抢救后病情趋于稳定但需继续观察的患者。

3.麻醉后恢复室苏醒延迟或病情不稳定,需进一步明确原因,继续观察的患者。

4.手术或其他原因需进一步观察并发症情况,但未达到内、外科等重症监护治疗病房收治标准的患者。

5.生命体征不稳定、暂时不适宜院内转运的患者。

原则上不收治适宜转入内科或外科等重症监护治疗病房、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的治疗获得益处的患

者。儿科、心脏大血管外科、神经外科和血管手术患者,术后是否收治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患者在麻醉后监护治疗病房期间,相关手术科室医师应进行日常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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